“知假買假”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?自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頒布至今,圍繞職業打假人的爭議就沒有中斷過。昨日,北京法院首次明確“職業打假人也是普通消費者”,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。消息一出,引起廣泛議論。記者就此采訪上海法院,得知目前上海法院對待職業打假人,依舊持謹慎態度。
“把職業打假人作為普通消費者?我們這邊沒這個規定。”記者從法院系統人士處了解到,對于職業打假者“知假買假”并以此起訴商家要求賠償的行為,法院的態度是比較謹慎的。有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:“明明知道是假的,還大量的購買,然后再來索賠,像這種明顯的非正常消費行為,一般來說難以獲得法院支持。”
記者了解到,2004年3月,上海法院曾明確表示不支持知假買假索賠,并認為欺詐行為的構成,除有經營者的欺詐故意外,還要求經營者的欺詐與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消費者明知經營者銷售的是假貨,其購買行為并非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錯誤作出,經營者對“知假買假”或者“誘假買假”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,不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49條“退一賠一”規定。
不過,也有法院人士告訴記者,近年來不少知假買假索賠案被駁回的同時,在一些購假數量不大的知假買假案件中,職業打假人也取得過成功。
例如,2008年1月31日,著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公司的員工高某在上海久光百貨處購買進口“ZIPPO”芝寶打火機二只,折后單價分別為人民幣1242元和1062元。高某以兩只打火機未按規定張貼中文標識為由起訴,后經法院調解,久光百貨共計支付高某人民幣4800元。
“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退一賠一規定,知假買假,為個人謀取利益”是職業打假人最受社會詬病之處。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更是規定了“退一賠十”懲處措施,這是否會激發起新一輪“買假”熱情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之一。
本報6月4日報道了樂購超市因為出售過期花生米而成為《食品安全法》施行以來上海首個遭到處理的單位。但樂購超市在接受“退一賠十”處罰后不久,公開表示當事消費者有“知假買假”嫌疑。有律師告訴記者,司法實踐中,主張消費者“知假買假”惡意消費成為不少商家對待索賠的常用手段。
《青年報(上海)》